张宝律师,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曾执业于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专注于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擅长合同、债权债务、劳动(含工伤)、交通事故等民商业务... 详细>>
律师姓名:张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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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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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借款人可以撤销吗
如果想要撤销共同借款人,必须取得出借人的同意。
除非当时的借款不是真实意愿,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欺诈,出借人有过错,借款本身违法等原因,可以不取得出借人的同意,但是也必须经过法庭审理确认。
二、什么是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和把握。但对其他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他自然人与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动机、背景等诸多因素,以及社会和法律关系复杂,信息的不对称性,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此要加强防范该类共同借款人所产生的风险是共同借款人。
三、共同借款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1、夫妻二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二人都要承担全额偿还借款的责任。不论男方是否去世,夫妻二人都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男方去世的,需要用自己的遗产偿还债务;女方需要用自己的所有财产偿还债务。这里所讲的男方遗产的女方财产包括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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