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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律师 张宝律师,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曾执业于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专注于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擅长合同、债权债务、劳动(含工伤)、交通事故等民商业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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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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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责任的区别

一、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我国以前的《经济合同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现行《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的有无为条件。

2、责任性质不同

合同责任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它不能适用违约金。

3、责任形成的时间点不同

合同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互相协助、照顾等先契约义务而产生的。

4、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合同责任除了赔偿责任外,还可选用以违约金、价格制裁、解除合同或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且仅仅是基于信赖利益而寻求一种补偿的救济。

5、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违约情况下,权利人可依法主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包括现有利益损失的请求权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权;而缔约过失责任权利人所遭受的是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故其只能就其信赖利益损失主张权利。

6、免责不同

合同成立后,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免除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免责问题,因为要约、承诺阶段不存在实际履行问题。

二、违约责任有哪些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三、缔约过失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采用列举式和归纳式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它包括: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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